经
国务院常务
会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昨晚由新华社受权公布。该条例大幅提高了对旅行社和导游侵犯游客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欺骗、胁迫
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将由
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
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针对
旅游市场中的恶性竞争,条例采取了
价格管理的
方式,对于旅行社以低于
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
旅游者的情形,由
价格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但条例未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
为防止旅行社采取合同欺骗的
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条例要求旅行社为
旅游者提供
服务,应当与
旅游者签订
旅游合同。旅行社未经
旅游者同意在
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
服务的,将会面临
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国务院常务
会议通过《旅行社条例》(部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
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
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
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
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
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投资者在内地
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本条例。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
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
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